下原鎮(zhèn)信息公開制度 |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機關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本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市、區(qū)關于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劃及重大決策等; (二)本機關發(fā)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jù);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如皋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務欄目下原鎮(zhèn)板塊和下原鎮(zhèn)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fā)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shù)较鄳臋n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⒌?,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本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部門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本機關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fā)生變化的,本機關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四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機關設立政府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鎮(zhèn)黨政辦。 本機關各業(yè)務部門應當根據(jù)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本機關實行政府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本機關政府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一、為保證公開信息的真實、準確、嚴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現(xiàn)象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政府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三、本機關領導班子負責審批審查全系統(tǒng)擬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業(yè)務部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必要性負責。黨政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別進行審查。 四、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五、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七、違反本規(guī)定,對公開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