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皋人社察罰字〔2022〕第0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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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82MA1R7RFY9C
地址:如皋市石莊鎮(zhèn)建業(yè)東路3號
2022年8月2日,接電話舉報稱“石莊工業(yè)園區(qū)內精聚彩研有3個15周歲的童工,工作內容為打包、裝箱子、翻箱子?!?/p>
經查,在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日期間你單位使用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王杰。王杰,男,2006年8月19日生,身份證號碼:32068220060819****,家庭住址:江蘇省如皋市石莊鎮(zhèn)石北居二十三組10號。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以上事實有調查筆錄、職工花名冊、考勤表等為證。
2022年8月25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罰告知書》(皋人社察處告字〔2021〕第08-02號)。你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你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作出人民幣伍仟元行政罰款。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收款人:如皋市財政局;賬號: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根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等相關規(guī)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將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